政策解读

免税指南:购买两年以上住房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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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出台新政,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那么,购买超过2年住房,如何办理免征营业税呢?

    政策原文: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如何办理免税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纳税人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二、申请免税所需材料

    1、《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2、房屋交易双方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5、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产权人为配偶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通住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四、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房屋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适用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实施时间

    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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